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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20章 摧毁(上)

在18世纪的欧洲,自杀绝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。无论是天主教,还是基督教的教义,欧洲各国普遍将自杀作为一项重罪来惩罚,也就是所谓的“自杀罪”。

那些因自杀死去的人,在很多国家里还要受到侮辱性的处罚,比如财产被没收,不得安葬,或是被尖木桩穿过尸体并埋在十字路口,甚至被鞭尸,自杀未遂的还可能被判处死刑。

这样的法律和民俗,一直到19世纪晚期的时候,才慢慢发生了变化,直至最后取消了“自杀罪”。

所以,在欧洲基本上搞不成所谓的自杀式攻击,下达指令的指挥官与执行者都会受到非议。当然沾染太多蒙古基因的俄罗斯除外。对于投降,各国是被普遍允许的,在西方杀俘同样是大忌。

另一时空中,拿破仑在远征埃及期间的极少数杀俘行为(事出有因,战俘拒不履行之前的承诺),也时不时被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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